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6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村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巷**楼**号)。2016年12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能为被害人刘某乙朋友李某某的孩子办理太原现代双语学校(榆次校区)入学事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刘某甲以学费、好处费等名义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附近收取被害人刘某乙筹集的款项人民币7万元整,得款后据为己有,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婧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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