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完毕予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8日,经孔某某介绍,被告人刘某甲从巴林右旗大板镇**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150元的价格租赁了一台车牌号为蒙D3****的大众宝来轿车,当天刘某甲将该车抵押给沈阳市**汽车抵押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币21000元,其中人民币6675元被沈阳市**汽车抵押公司以中介费、手续费、利息扣除,抵押公司向其交付人民币14325元。
2、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再次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台车牌号为蒙D6****的江淮汽车,当天刘某甲将该车抵押给沈阳市**汽车抵押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币30000元,扣除手续费,抵押公司向其交付人民币23000元。
刘某甲将抵押借款其中一部分作为租金付给**汽车租赁公司,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剩余款用于日常开销。
3、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区**街**路**汽车租赁公司以每日350元的价格租赁该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辽AC****的黑色丰田汉兰达汽车,租赁期限为三天并交付7000元押金,到期后又支付1000元续约3天。2017年6月1日,刘某甲以顶账车为由将该车以108000元的价格出售沈阳市**区**二手车行于某某。租赁期限到期后被告人刘某甲拒绝归还该车辆并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453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红 丽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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