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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见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遂产生了利用口罩实施诈骗的意图,当日其在朋友圈发布了“出售口罩、量大包邮”的广告。2月29日,边某某因其所在的公司开工需要采购口罩,经人介绍得知被告人刘某甲处有口罩出售,其将刘某甲的微信发送给朋友沈某某,委托沈某某帮忙购买口罩。于是,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并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沈某某慌称其有口罩出售,将网上下载的口罩照片发给沈某某,以每盒(80个)150元的价格出售,要求沈某某支付7000元定金。当日,沈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甲支付7000元。同时,沈某某还帮其他朋友购买口罩,在2月29日、3月1日分七次转给刘某甲1100元。商谈期间,被害人沈某某要求被告人刘某甲发送本人身份证照片和电话号码,被告人刘某甲将购买的名字为“刘某丙”的假身份证照片以及假手机号码发送给沈某某。之后,在被害人沈某某追问口罩有无发货并要求提供快递单号时,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已发货,并将5个虚假的顺丰快递单号发给沈某某。被告人刘某甲收到8100元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沈某某10000元,沈某某对被告人刘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顺丰快递物流查询单、谅解书等;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的证言;5、搜查、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检察官助理:何华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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