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身份证号码:441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街道**。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谢某某、刘某乙(两人均另案处理)通过扮演角色取得被害人信任,然后再诱骗被害人参与数瓜子赌博的方式,在阳春市范围内先后实施3次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合计822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5日,刘某甲伙同谢某某、刘某乙使用数瓜子赌博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甲4万元。
2、2019年1月24日,刘某甲伙同谢某某、刘某乙使用数瓜子赌博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杨某甲3万元。
3、2019年2月22日,刘某甲伙同谢某某、刘某乙使用数瓜子赌博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肖某甲燕122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的陈述;2、被告人的某甲和辩解;3、同案犯的供诉;4、证人证言;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2020 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壹份;
3、光盘肆张;
4、案卷伍卷,活页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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