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4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以上为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白云区**镇**街一出租屋,虚构了有客户加大头盔订单需要追加投资的事实,共骗得刘某乙、曹某某人民币9969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6.搜查、辨认等笔录;
7.审讯视频、手机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某甲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缴获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3.刘某甲已退赔曹某某人民币20元、刘某乙人民币200元。
3.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及光盘资料3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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