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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市**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在相关的鸡、鸭、鹅养殖微信群、QQ群了解被害人的求购禽苗信息后,主动与被害人联系,自称可以供应鸡、鸭、鹅禽苗,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预先支付定金、货款、运费等款项,以此骗取4名被害人共计83400元(人民币,下同):

1.2019年8月17日,广西南宁市马山县的被害人蓝某某在一微信群内发布了求购鸡苗的信息。被告人刘某甲主动联系蓝某某称可提供2000只鸡苗,经双方协商价格为21000元。刘某甲要求蓝某某预付了定金3000元。之后为骗取蓝某某的信任,刘某甲便带蓝某某到他人经营的养殖场查看鸡苗,并以鸡苗需要脱温且需要农户养殖、鸡苗需全额付款为由,于8月22日、23日先后收取蓝某某的款项共18000元。

2.2019年8月,南宁市宾阳县的被害人屈某某向被告人刘某甲购买了一批价格为55000元的鸡苗,9月初,刘某甲向他人购买鸡苗后按约定发货给屈某某,获得了屈某某的信任。同年9月10日,屈某某再次向刘某甲购买5000只鸡苗,并按约定向刘某甲支付27500元货款。

3.2019年10月,贵州省都匀市的被害人高某某在一养殖交流QQ群内发布了求购鸡苗的信息。被告人刘某甲便主动联系高某某称可以提供2200只鸡苗,经双方协商价格为29700元。之后,刘某甲先后向高某某收取定金3000元、运费5000元、货款7000元。之后刘某甲便编造各种理由,既不给高某某发货,也不向高某某退款。同年12月11日,高某某询问刘某甲是否能提供鹅苗,刘某甲称有货后,高某某向刘某甲订购280只合浦狮头鹅,并向刘某甲支付货款4600元;同月13日,高某某又向刘某甲订购朗德鹅苗50只,并支付货款3000元。

4.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六枝特区的被害人李某某在一微信群里发布了求购鸡苗信息,被告人刘某甲便主动联系李某某称其能够提供鸡苗。为骗取李某某信任,刘某甲将“南宁市**畜牧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发送给李某某。之后,刘某甲以收取定金、尾款、可提供新品种鸡苗与原鸡苗混养、运费等为由分别骗取了李某某的3000元、5000元、4000元、3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取上述被害人的款项共计83400元后未用于购买鸡、鸭、鹅禽苗,而是用于网络赌博、个人生活消费及归还个人欠款,在被害人催促发货或要求退款后,则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向被害人发货或退款,并将电话关机。

2019年12月26日,刘某甲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路和谐家园7栋305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牌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刘某乙的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屈某某、蓝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询问笔录;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甲的讯问笔录;

6扣押、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蓝某某《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   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马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5苹果牌手机一部、电子证据载体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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