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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2014年3 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至2015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刘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武陟县**街一出租房内经营的武陟县追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使用虚假女性身份信息的QQ号码,添加男性QQ好友,假冒女性在网络上与陌生男性网友聊天交往,骗取其信任后,以缴纳加盟费等费用经营网店为名,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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