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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2001********,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圩镇,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3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全南中学高三读书却沉迷于网络赌博。2019年9月,刘某甲得知满了18岁就可以到全南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于是刘某甲在农商银行贷款30000元用于赌博。同时,以投资做生意的名义,教唆其同学李某甲、钟某乙、李某乙等人谎称是务工人员需贷款消费为由去银行贷款借给自己,并口头承诺帮贷款人支付利息偿还本金。经查,被告人刘某甲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先后骗取李某甲、钟某乙、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何某某、曹某某、缪某某、龚某某、朱某某、郭某某等11人357917元,所骗资金全部用于赌博输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钟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钟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57917元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部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树忠

检察官助理:罗欢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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