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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1********,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沁水县**镇**村**小区**号。2006年12月21日因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9时许,刘某甲为了筹集赌资,去到沁水县端氏镇郭某某门市部,以请郭某某帮他代还信用卡为名,骗取郭某某向他的帐号为62170003000********的银行卡内转款16000元。收款后,刘某甲当场通过手机上网参与赌博,并将所骗款项全部输完。随后,刘某甲又去到隔壁刘某乙的门市部,以同样的理由骗取刘某乙向他的帐号为62178581000********的银行卡内转款27000元,并再次将所骗款项全部输掉,之后刘某甲借机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5日刘某甲的妻子周某某分别退还被害人郭某某、刘某乙人民币各5000元,2019年12月1日周某某又退还刘某乙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3日、12月4日被害人郭某某、刘某乙分别向沁水县公安局报案。2019年12月6日周某某将剩余款项全部退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2月23日刘某甲到沁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郭某某、刘某乙陈述;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收条、谅解书、投案登记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3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小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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