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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镇**村,现住本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定州市**焦化厂即将搬迁,老厂区要拆除,遂产生了联系有资质的拆除公司并从中赚取费用的想法。后刘某甲通过王某甲联系上了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便同几人共同商议承揽该**焦化厂拆除工程事项。在此期间,刘某甲因个人债务无力偿还,遂产生了从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处骗取款项用于还债的想法。首先,刘某甲对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谎称**市法院院长杨某乙是其表兄,且杨某乙已答应帮忙运作**焦化厂拆除工程一事,其将自己两个手机号码中的一个改为“**,表兄”,伪造与杨某乙的短信联系记录,以此骗取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的信任。之后,刘某甲以入股订金的名义要求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支付60万元,并多次带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等人到定州市**焦化厂老厂区实地查看。为进一步取得信任,2020年1月17日刘某甲假称带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等人到定州市法院面见杨某乙,到达定州市法院门口后,刘某甲假装给杨某乙打电话,后以杨某乙到外地开会为由不进入法院。通过以上手段,刘某甲取得赵某某等人的信任,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通过王某丙、马某乙、马某丙的银行卡转账给刘某甲共计45万元。刘某甲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生活。2020年春节过后,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发现被骗,遂多次向刘某甲讨要订金,刘某甲退还1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微信转账照片、微信截图、河北**能源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焦化项目(铁路北侧)附着物拆除及处置合同、微粒贷还款截图、公安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银行卡查询结果、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证人王某甲、管某某、郑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王某丁、马某甲、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未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生元

检察官助理:吕晓晨

                                   2020年9月21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iphone7plus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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