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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3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2月20日至2月29日期间使用微信号f******、手机号1553891****在网络发布出售医用口罩虚假信息,后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徐某某、李某甲、林某某、李某乙、师某某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给其转账。被告人刘某甲诈骗金额共计达人民币265930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立案前退还被害人刘某乙2100元;退还被害人徐某某650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甲12000元;退还被害人林某某1980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乙4300元;退还被害人师某某2500元。被告人刘某甲退还刘某乙等六名被害人共计4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煜凯

检察员:李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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