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0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被羁押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庄园**,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曾用名刘某乙与程某某(身份证号码:370832********091X) 在四川省柔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后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2017年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以深圳市龙岗区为据点,以中年未婚或离异男性为目标,经网络或交友平台认识了上述目标男子后进行沟通交流,对结识的男子隐瞒自己的真实婚史,频繁实施以婚恋为名结交男性,后以收取结婚彩礼、借款为名等方式诈骗男性钱财的活动,具体如下:
1.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基督教单身交友集会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甲,很快二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在2017年7月30日、7月31日、8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以谈婚论嫁为由,诈骗了被害人张某甲14200元人民币。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刑拘期间,其家属退赔被害人张某甲14200元,获得被害人张某甲谅解。
2.2017年7月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被害人万某某,之后采取同样作案方式,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以要彩礼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万某某钱款70000元人民币,以帮其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万某某17000元人民币,诈骗金额共计87000元。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刑拘期间,其家属退赔被害人万某某83700元,获得被害人万某某谅解。
3.2017年7月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天赐**”婚介所认识了被害人帅某某, 2017年9月23日,以谈恋爱的名义,使用借钱周转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帅某某8700元人民币,后经被害人帅某某多次催退还钱款,被告人刘某甲先后于2017年10月15日退款500元、2018年2月4日退款500元、2018年5月14日退款100元,报案前共退款1100元,有7600元未退款。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刑拘期间,其家属退赔被害人帅某某7600元,获得被害人帅某某的谅解。
4.2017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结识被害人严某某后以恋爱关系相处,在认识以后至同年11月期间,采取借款还信用卡、买电脑、买保险等方式诈骗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共计42314元,以结婚要彩礼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9000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2314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被害人严某某手机微信盗转49000元给其自己账户,被害人严某某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不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盗转其微信金额的责任。此后,被告人刘某甲拒与被害人严某某见面、拒不退款。2018年6月,被害人严某某得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婚恋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多次催促被告人刘某甲退款181314元人民币。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陆续退款共计14270元,目前仍有167044元未退还。
5.2018年2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天赐**”婚介所认识了被害人张某乙, 之后采取让被害人张某乙使用信用卡套现借款给其还信用卡后其马上再用信用卡套现还款给张某乙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张某乙9980元人民币。2018年4月,被害人张某乙通过“天赐**”婚介所得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被害人万某某的情况后,意识到自己被骗后报警。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刑拘期间,其家属退赔被害人张某乙9980元,获得被害人张某乙的谅解。
2018年6月27日,被害人万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将涉嫌诈骗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帅某某、严某某的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同年6月28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证据不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刘某甲。
6.2019年11月,被害人张某丙通过一微信群(“**单身营会预备群”)认识了被告人刘某甲,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交流,至同年12月底,二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五和地铁站B出口处第一次见面,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隐匿自己离异的事实,谎称自己未婚,与对方快速确定了以结婚为目标的恋爱关系并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以结婚为借口需要被害人张某丙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彩礼,见被害人张某丙称无能力时改称只需要十万元人民币,当日,被害人张某丙引带被告人刘某甲前往龙岗区坂田街道东大街邮政储蓄银行,取出存款10万元人民币交付被告人刘某甲。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以结婚为名需要买戒指,后又改要购买项链,让被害人张某丙花费7745元人民币购买一条金项链给其,后再诈骗张某丙3000元人民币现金。后被告人刘某甲借口还需要支付结婚费用为由再向被害人张某丙索要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张某丙称已没钱,被告人刘某甲便独自回老家。被害人张某丙见被告人刘某甲不愿意与其结婚,便要求被告人刘某甲返还上述款项人民币110745元,被告人刘某甲拒不退还。在被害人张某丙多次催促退款下,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月20日退款1000元、1月23日退款1000元、1月24日退款500,共计退款2500元,仍有108245元未退款。
7.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基督教单身交友群添加被害人吴某某为微信好友,同年3月20日与被害人吴某某第一次见面后表示想与吴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同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第二次见面,以向被害人吴某某借钱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8500元。
2020年1月25日,被害人张某丙报案。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用于实施诈骗作案的联络工具手机一部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关于刘某甲婚姻状况的复函、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万某某、帅某某、张某乙、严某某、张某丙、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笑杏
检察官助理 陈文莉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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