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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买摩托车、相机,肝硬化需要看病做手术,房子装修等为幌子,诈骗被害人丁某某18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朋友已代为退赔被害人丁某某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有主动投案的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回单、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邹某甲、邹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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