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买摩托车、相机,肝硬化需要看病做手术,房子装修等为幌子,诈骗被害人丁某某18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朋友已代为退赔被害人丁某某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有主动投案的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回单、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邹某甲、邹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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