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县**工会主席、**股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委**组,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镇**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巴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被害人都某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名义骗取都某某人民币14,00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2.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被害人刘某乙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名义骗取刘某乙人民币504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3.2018年11月份中旬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被害人孙某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名义骗取孙某某人民币8,000元;2019年7月28日,刘某甲以虚构其购买房屋需要资金的名义骗取孙某某人民币30,00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4.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名义骗取李某甲人民币90,00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5.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名义骗取吴某某人民币50,00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6.2019年6月2日至6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被害人由某某购买房屋的名义骗取由某某人民币330,00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7.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其购买房屋需要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1,500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8.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被害人端木某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名义骗取端木某某人民币6,60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9.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其购买房屋需要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迟某某人民币25,00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10.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其购买房屋需要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衡某某人民币18,00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11.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其购买房屋需要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5,00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12.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其购买房屋需要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0,000元。刘某甲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小额贷款债务及为网络主播刷礼物。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实施诈骗犯罪13次,诈骗共计人民币826,64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主动到巴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收据、欠条、汇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汇款凭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材料、银行流水、企业基本信息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于某某、孙某乙、齐某某、曲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李某乙、朱某某、付某某、张某乙、彭某某、刘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都某某、刘某乙、孙某甲、李某甲、吴某某、由某某、高某某、端木某某、迟某某、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大勇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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