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所办银行卡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让张某某(另案处理)找人办理银行卡交给其使用,张某某、文某某(另案处理)以本人名义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由张某某交给刘某甲。2019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害人任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号**公司工作期间,被骗进入假冒其公司工作交流的QQ群,在QQ群聊天中,任某某按化名为其公司老板魏某某的群成员的指示,将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000元“合同预付金”转账给户名为文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卡号:622284502260********),随后任某某被踢出该QQ群。2019年11月25日下午14时许,刘某甲看到其使用的实名为文某某的手机号收到进账75000元的短信后,通过张某某通知文某某取款,文某某接到张某某的取款指示后,赶到农业银行网点与张某某会合,并使用其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取款业务,将任某某转入其账户的75000元全部取现并将卡注销。后赃款被刘某甲等三人分赃花用。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向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同案人员文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即时通讯工具QQ内群聊天记录等相关内容书证;同案人员张某某、文某某的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员张某某、文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辰
检察官助理:栗小静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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