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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7********,汉族,大专文化,威信县**局劳务派遣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昭通市分公司中标昭通市部分区县2018年大病医疗保险理赔业务,因业务需要,2018年1月,昭通财保分公司与昭通企联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通企联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协议期限两年(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昭通企联人力资源公司招聘业务辅助员并将所招聘人员刘某甲等人派遣至威信县**局合署办工。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在威信县**局工作的机会,发现新农合报审领取存在管理漏洞,为了贪图享用,利用亲朋好友办事之机获取了潘某某、姚某某、黄某甲、林某某、刘某乙、阎某某、黄某乙、曹某甲、曹某乙共9人的身份信息,再用潘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向他人(身份待查)购买了12套(黄某甲3套,姚某某2套,其余一人1套)虚假病历、费用清单及发票,借自己初审的机会伪造威信县**局工作人员签名,并伪造转账授权委托书,在威信县**局虚报领取医保资金25.363889万元。2018年11月17日,刘某甲主动告知威信县**局工作人员自己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之事,并主动将骗取的医保资金全部退回。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威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住院发票、转账支票等书证;2.张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湖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390870****、1898703****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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