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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2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6日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自己与合伙人共同经营******有限公司,声称要与被害人罗某某一起做生意,以继续运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要向所谓的合伙人展示资金实力来获取合伙人信任等理由多次向罗某某要钱,并向罗某某出示以“刘某乙”名字签订的分红收据、******有限公司的合作经营执行协议等资料,骗取罗某某的信任。罗某某先后通过卡号为6227003149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帐人民币1423575元、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78200元给刘某某持有的客户名称为刘某丙的卡号为62170033200********银行卡。其间,2016年10月1日刘某甲以自己被“肥炮”追债、不还债就出事为由骗取罗某某相信,罗某某先后两次共转账350000元给刘某甲持有的刘某丙卡号。刘某甲随即将265300元转账去客户名称为陈某某的账户,修改银行查询明细图片,将陈某某改为谢某某,转账金额改为350000元,并将图片发给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罗某某提供的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801775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逮捕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电子数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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