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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街**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甲索要工程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5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后在被害人李某甲的再三催促下,被告人刘某甲分两次偿还被害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5,600元。被害人李某甲报警后,被告人刘某甲偿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返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甲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丹东市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违法犯罪调查记录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刘某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说明、短信息记录、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情况说明;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芳

检察官:徐 超

2019年10月9日

附:1.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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