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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人民医院**科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单**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苑**期**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谎称为刘某乙办理太原市**人民医院工作,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西中环口君和奥迪4S店门口、古交市政府门口等地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乙母亲)共计人民币6万元(以下币种同)。2020年8月20日刘某乙报警。被告人刘某甲朋友于2020年8月25日代其退还被害人张某某6万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谎称为被害人杨某某侄女和儿媳办理太原市**人民医院工作,在古交市金牛大桥附近骗取被害人杨某某6.6万元。2020年8月26日被害人杨某某报案。立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儿子刘某丙于2020年9月16日退还被害人杨某某5.3万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谎称为霍某甲办理山西**口腔医院工作,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苑**期**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骗取被害人霍某乙(霍某甲父亲)6.2万元。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退还被害人1万元。2019年11月27日被害人霍某乙报案。立案后,被告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丙于2020年1月18日退还被害人霍某乙5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将上述诈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欠条、借条、谅解书、报警事件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霍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霞

 

2020年1229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甲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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