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路**排**号,2018年6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13日,被害人刘某乙为其朋友韩某某在石家庄市达飞贷款公司担保贷款十万元,韩某某未能如期偿还该笔贷款,后达飞贷款公司将韩某某及刘某乙起诉至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刘某乙承担还款责任, 并依法将刘某乙银行卡内的57682元冻结。刘某乙的老公曹某某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刘某甲后,刘某甲谎称可以通过关系为刘某乙办理银行卡解冻事宜及免去后续的赔偿问题,刘某乙夫妇信以为真,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刘某甲编造办理刘某乙银行卡解冻等事宜需要向有关领导请客吃饭、送礼、交纳保证金等各种理由骗取刘某乙、曹某某人民币1004000元,期间刘某甲同时编造合伙与曹某某承包井陉河北钢铁土建拆迁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骗取曹某某人民币26500元,共计骗取刘某乙、曹某某人民币1030500元。
2、2019年7月份,被害人张某某因涉嫌酒驾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吊销驾驶证,刘某甲谎称可以不通过考试为张某某重新办理驾驶证,编造需要向有关领导请客吃饭、送礼等理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连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乙、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甲的讯问笔录;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智增林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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