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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0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广东省核查增值税发票问题,可能牵涉到曾某某的公司,以为曾某某解决此事为由,骗取曾某某人民币400000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退还赃款人民币115000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退还赃款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刘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85000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诈骗数额已扣除案发前被追回数额,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将部分涉案赃款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菊霞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六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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