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租住在山东省临沂市**区民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6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其无偿还能力,仍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人系刘某甲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坐落:**花园**号楼**单元**室)作为抵押物,于2011年12月28日与被害人鲁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骗取被害人鲁某某的信任,从被害人鲁某某处以房屋定金的方式借得款项6万元,并与刘某丁平分。后被告人刘某甲又以该理由单独从被害人鲁某某处抵押借款3万元。借款逾期后,鲁某某多方查找,后经刘某丁联系,于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出具给被害人鲁某某房屋转让定金玖万元的收到条,并由刘某丁担保债务,后刘某甲改变联系方式逃匿。
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邳州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兰山区车站被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育才路派出所抓获。2019年2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被依法移交给邳州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物证;
2.被告人刘某甲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房屋装让协议、收到条、银行交易流水明细、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产权科出具的证明、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拒不供认,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认诈骗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燕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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