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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河北省安国市人,身份证号码1306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安国市********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为同学刘某乙办理两张信用卡,经刘某乙同意后使用刘某乙信用卡透支,到期后刘某甲未如期还款,经刘某乙多次催要还款未果,后刘某甲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微信联系刘某乙,以修复信用卡为由多次向刘某乙索要钱财,共计38700元,刘某甲用上述款项中的3800元偿还刘某乙名下民生银行信用卡欠款,其余款项均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附换押证一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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