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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镇**村。2019年7月29日因犯贷款诈骗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生意用钱事实,骗取刘某乙43000余元,后用于赌博游戏等支出。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截图、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系漏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宝盈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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