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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5日转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临海市**,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系河北沧州“水玲珑”传销组织成员,该组织成员分五个层级: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被告人刘某甲的层级为主管。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使用QQ、微信(微信号:liulin99586),以交友谈恋爱为由,谎称生病需要医药费或要去看被害人需要钱买车票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梁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微信(微信号:liulin99586),以交友谈恋爱为由,谎称生病需要医药费或要去看被害人需要钱买车票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100元。

3、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闵某某系同学关系,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微信(微信号:laoliu12305),虚构其女友怀孕住院需要用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闵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证人陈某甲、贾某某、吴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杨某甲梁、魏某某、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员赵某某、韦某某、左某某、查某某、杨某乙、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账单、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外,联系电话:

1732682****、1536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卷外材料22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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