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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因诈骗嫌疑,2020年3 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害人贺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自称是**驾校(位于深圳市**街道**市场)教练,可以通过找熟人暗箱操作的方式包学员通过驾照考试,刘某甲要贺某某给其介绍学员,并许诺每介绍一名学员付给贺某某人民币700元至800元的提成。随后,贺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先后将其收取的学员黄某某、何某某、甘某某、冯某某的学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甲,刘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使用。后因刘某甲一直未联系学员参加驾照考试,贺某某多次联系刘某甲要求退款,刘某甲拒不退款并变更联系方式,回到其广东省恩平市老家躲避。贺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8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报案。2020年3月25日8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恩平市**酒店**房将刘某甲抓获,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8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附光盘)、收据、银行卡交易记录等、抓获经过、身份信息;2、证人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乙、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义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涉案款项均未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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