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现住地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为骗取钱财,编造自己在娄底新世纪五江建材城承包了工程的事实,并假意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张某甲,以此诱骗张某甲、张某乙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并以交押金的名义从张某乙、张某甲处骗走五万元,用于还账。事情败露后,刘某甲拒绝与张某乙、张某甲见面,也拒不归还诈骗款。
2019年2月2日,张某乙、张某甲报警,刘某甲在其家中被抓获。案发后刘某甲将五万元诈骗款归还给张某乙、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户籍资料、施工合同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妍
检察员助理:刘芙蓉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1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