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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云南省盐津县,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房**号,现住址漳州市龙文区**花园**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7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芗城区**新城**幢**室出借手机及微信号给张某某(已判决)用于网络诈骗活动。张某某使用被告人刘某甲的微信号(微信号:******,绑定葛某某的银行卡),发布出售游戏帐号的虚假信息,以游戏帐号交易需交纳押金、手续费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007年**月**日出生)共计人民币7898元。后被告人刘某甲将所骗得的赃款转到张某某指定的帐户内。

2.2018年12月23至2018年12月24间,被告人刘某甲与蔡某某(已起诉)、张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在漳州市龙文区**街道**村**号**租房内,发布出售游戏帐号的虚假信息,以游戏帐号交易需缴交押金、验证费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乙(2003年**月**日出生)人民币16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葛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诈骗未成年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1起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在第2起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运茹

检察官助理:王志胜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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