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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3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8年1月26日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助受害人谢某甲购买邵东县*****指标房为由,通过伪造公章等形式骗取被害人谢某甲共计人民币378150元。

二、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虚构投资邵东县**学校围墙、****项目以及合伙买钻机搞长沙工程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760000元,后通过退本金、**项目分红等理由退还胡某某人民币131000元,剩余款项用于挥霍。

三、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虚构投资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120000元,后用于挥霍。

四、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以虚构投资垃圾站建设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乙人民币50000元。

五、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将其与被害人刘某丁、杨某某、杨某某等人合伙购买的****牌80型挖土机,通过隐瞒卖主等方式,找被害人彭某乙合伙购买,骗取被害人彭某乙人民币153000元,后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收条、胡某某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邵东****学校新校区围墙工程施工合同书、银行流水、******股份有限公司对账单、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温某某、万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甲、唐某某、何某乙、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胡某某、刘某丙、谢某乙、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壹拾贰页。

3.证人名单:刘某乙、温某某、万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甲、唐某某、何某乙、彭某甲。

4.讯问被告人刘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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