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4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渝A0****小型轿车由重庆市渝北区“万州烤鱼”店附近行驶至丁香路“CC鲜果”店,又于同日11时许从“CC鲜果”店沿重庆市渝北区天宫大道直行在狮子坪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侧路沿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民警至现场对刘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经对刘某甲进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4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甲已将被撞路沿进行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涉案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等证据。
(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2日至2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和QQ群里发布“68元一盒,一盒50个”等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当被害人与刘某甲联系购买口罩时,刘某甲便要求被害人先将购买口罩的钱转到微信收款码上,刘某甲收钱后, 便不再回复被害人且在一两天后将部分被害人微信删除。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胡某某、徐某某、梁某某等23名被害人共计5267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36元, 被害人冷某某272元, 被害人李某某68元, 被害人刘某乙340元, 被害人罗某某68元,被害人唐某某204元。
2.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272元, 被害人梁某某136元, 被害人冯某某136元, 被害人高某某204元。
3.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68元, 被害人王某乙472元, 被害人金某某136元,被害人杨某某76元, 被害人许某某220元。
4.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江某某136元,被害人周某某136元,被害人张某甲79元。
5.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石某某136元, 被害人邓某某136元,被害人吴某某680元。
6.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088元, 被害人钱某某68元。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23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主体查询截图、办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徐某某、梁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QQ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事实,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辉
检察官助理:谢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822331****;
2.侦查卷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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