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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社区**组**号,现住逊克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逊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5年6至7月间,刘某甲伙同韩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收取对价人民币1000元。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群众举报,2015年7月21日侦查机关在刘某甲经营的“**旅店”内搜查扣一定数量的毒品,并当场抓获刘某甲同居女友韩某某,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查扣毒品为甲基苯丙胺29.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案发后刘某甲逃匿,随即被逊克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2016年7月19日,韩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3月18日刘某甲向侦查机关主动投案,并交代其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称重记录、罚款收据,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明细等;

2.证人韩某某、刘某乙、陈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刑事照片;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非法持人毒品甲基苯丙胺29.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甲系主犯、韩某某系从犯(已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恩民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逊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页。

4.涉案违禁品已被司法机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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