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山羊”),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红群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刘某乙贩卖毒品冰毒一小包。
2018年8月3日晚上至8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又在花都区花山镇红群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刘某乙贩卖毒品冰毒一小包。
2018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从贩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冰毒一小包,后在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附近将该毒品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巫某某。
2018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又从贩毒人员张某某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冰毒一小包,后在花都区花山镇红群村一路边将该毒品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巫某某。
2018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再次从贩毒人员张记煌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冰毒一小包后,在花山镇红群村一路边将该毒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巫某某。
2018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花都区**街**路**号**苑**栋**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作案通讯手机一部亦被一同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巫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非法牟利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复军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7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起获的作案通讯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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