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 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逮捕。
辩护人谢素光,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在湖南省株洲市**营销中心马路边,被告人刘某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一小袋透明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 2019年11月1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被告人刘某甲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贩卖给“老某某”一小袋透明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3. 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购毒人员“老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购买毒品。当日17时30分许,“老某某”来至被告人刘某甲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的住处,刘某甲进去房间拿毒品,“老某某”给他现金人民币500元,刘某甲从房间出来后交给“老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待双方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在其卧室衣服口袋查获甲基苯丙胺0.8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20克,在其卧室桌子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43.51克,在其卧室床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64克,在“老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92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鉴定:涉案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机2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疑似毒品收条,手机开户信息及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车辆行驶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老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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