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4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点军区**街办**村*组*号。因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共计4.21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受李某甲(另案处理)安排,在宜昌市胜利*路**小区内,向李某甲的微信好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及甲基苯丙胺0.15克,毒资200元由李某甲收取。
2、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受李某甲安排,在宜昌市**路***附近,向李某甲的微信好友“**”的朋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及甲基苯丙胺0.15克,收取对方毒资200元。
3、2019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宜昌市沿江大道**广场公交车站处向李某乙(微信名“****”)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及甲基苯丙胺0.3克,并收取毒资250元。
4.2019年11月 27日下午,刘某甲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广场*座**室被抓获时,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95克,甲基苯丙胺2.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 搜查、称重、提取、取样笔录;6. 微信转账截屏、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维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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