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乡县**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7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安乡县深柳镇泰某宾馆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平姐”购得麻古(重约0.1克)和冰毒(重约0.6克)。当日19时许,吸毒人员刘某乙用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刘某甲答应后如约在本县深柳镇围庵小学旁边,将该毒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从中牟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卡、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安清

检察官助理:易文刚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