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证人刘某乙微信联系交易毒品,刘某乙微信支付400元毒资后,刘某甲将一小包净重为0.13克的冰毒和两颗净重为0.17克的麻古用白色餐巾纸包装后放置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单元**号其住处附近过道的垃圾桶旁。刘某乙在该处取走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乙身上查获上述毒品,从刘某甲住处查获一小包净重0.05克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两小包分别净重0.14克、0.03克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颗净重0.03克麻古疑似物,一小包净重4.45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两小包净重共计1.21克黑色固体毒品疑似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除一小包净重4.45克冰毒疑似物外,其余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单元**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尿液检测结果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指认现场、称量取样、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佩玉
检察官助理:冯 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的相关物品(详见涉案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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