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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4月9日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位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五宜大道一巷14号2楼205室的租住房处,多次向汪某某、谢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3.52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5日8时许,刘某甲在租住房处向吸毒人员汪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重0.1克)和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袋(重0.1克),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2020年3月27日8时许,刘某甲在租住房处向吸毒人员汪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袋(重0.1克),获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3.2020年3月31日18时许,刘某甲在租住房处向吸毒人员汪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重0.1克)和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袋(重0.1克),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4.2020年6月12日17时许,刘某甲在租住房处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重0.1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50元。

5.2020年7月13日22时许,刘某甲准备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颗,净重1.42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8袋,净重1.5克。经鉴定,从送检的1-1、1-2、1-3、1-4、1-5、1-6、1-7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1、2-2、2-3、2-4、2-5、2-6、2-7、2-8号检材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等笔录;5.执法记录仪记录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敏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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