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市邵东县**街道**组**号,现住邵东县**街道**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30日经本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左右的一天,罗某某(已判刑)要被告人刘某甲为其去购买1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刘某甲于是找到许某某(已判刑),并通过许某某在邵东县**建材城**栋**单元许某某楼下,从金某某(已判刑)手中以1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粒,被告人刘某甲将购买的1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罗某某。同年8月31日晚上,罗某某以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质量不好为由,要被告人刘某甲联系毒品卖家退货。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安排,罗某某携带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大酒店8702房间等待卖家退货。当晚10时许公安民警在**大酒店8702房间抓获罗某某,并查获罗某某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5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共920粒,净重90.5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称重、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毒品专用收据、罗某某指认现场的照片、毒品称重的照片、和天东楼挂账单、手机1787286****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综合材料、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许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刘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罗某某、许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刘某乙、黄某某;鉴定人名单:周光*、罗**。
_4.讯问被告人刘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监控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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