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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贪污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刘**,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小区。2000年7月至2004年10月任平邑县****村村主任,2004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平邑县**社区支部委员、**村负责人。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违法问题被平邑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2020年1月19日,平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2日,平邑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将该案合并办理。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07年4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平邑县**镇**社区党支部委员兼**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伪造本村村民刘某丙、刘某庚等人的材料,骗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危房改造款;侵吞社会抚养费。共计贪污公款141829.4元供个人使用,其中:

1、2007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社区党支部委员兼**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冒用本村刘某丙的身份信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10441.2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11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社区党支部委员兼**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冒用本村已去世村民刘某庚的名义申报农村五保供养,并领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5888.2元用于个人消费。

3、2017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社区党支部委员兼**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平邑县**镇政府进行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15500元,并将其中13500用于个人消费。

4、2014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社区党支部委员兼**村负责人协助铜石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的职务之便,将代收的本村村民刘某丁缴纳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6200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将代收的本村村民刘某戊缴纳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4000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二、诈骗罪

2014年5月,平邑县教育局对全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身份和教龄认定申请,被告人刘某甲伪造虚假材料,为其父亲刘某乙、三叔刘某己和妻子王某某申请了民办教师教龄补助。至案发,刘某乙、刘某己成景共领取教龄补贴27360元,王某某因未到年龄尚未领取教龄补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刘某丙等人的银行流水、存取款转账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刘某丙、郭某某、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伪造证明材料,骗取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蕾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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