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71********,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系龙亭区**办公室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因涉嫌贪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虚构被征收房屋的非法手段,以**村住户王某甲名义骗取征收补偿款212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甲、何某甲、宋某甲、宋某乙、马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2.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在征收**院住户张某甲房屋过程中,采取虚增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非法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31864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宋某丙、宋某丁、张某甲、李某乙、刘某乙、王某乙、吴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3.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虚构被征收房屋的非法手段,以**村村民段某某名义骗取征收补偿款346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曹某甲、段某某、陈某乙、刘某乙、王某乙、吴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4.2015年12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虚构被征收房屋的非法手段,以**村村民吕某某名义骗取征收补偿款3933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吕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乙、赵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5.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在征收**村民鲁某某房屋过程中,虚增征收补偿款250000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鲁某某、田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6.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虚构被征收房屋的非法手段,以**村民杜某某名义骗取拆迁征收补偿款120500元。被发现后于2018年8月31日将120500元退还至龙亭区**办公室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杜某某、王某丁、臧某某、何某甲、闫某某、李某戊、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7.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私**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在征收**村住户王某戊、董某某、张某乙三人房屋过程中,虚增征收补偿款293754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戊、董某某、张某乙、宋海水、李某庚、王某乙、赵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8.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虚构被征收房屋的非法手段,以**村住户张某乙名义骗取征收补偿款552350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薛某某、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孙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9.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虚构被征收房屋、伪造户口本等非法手段,以刘某丙名义骗取征收补偿款281751元,用于置换安置房两套,并分两次非法领取安置房过渡费共计18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薛某某、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孙某某、王某乙、赵某某、于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10.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在征收**村村民曹某乙房屋过程中,以曹某丙、杨某某的名义,虚增征收补偿款400880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宋某戊、曹某丙、曹某丁、王某己、孙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吴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11.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虚构被征收房屋的非法手段,以**村住户王某庚名义骗取拆迁征收补偿款76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庚、薛某某、秦某甲、史某某、孙某某、王某乙、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12.2017年1月至6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虚构被征收房屋的非法手段,以**村住户秦某乙名义骗取征收补偿款606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秦某乙、薛某某、秦某甲、史某某、刘某戊、孙某某、赵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13.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虚构被征收房屋的非法手段,以王某辛名义骗取征收补偿款2103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辛、王某辛、刘某己、孙某某、王某乙、赵某某、于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14.2019年1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虚构被征收房屋的非法手段,以王某己名义骗取拆迁征收补偿款1986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壬、李某辛、王某己、韩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孙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15.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在刘某甲在龙亭区**乡**村**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虚构被征收房屋的非法手段,以**村村民宋某己名义骗取拆迁征收补偿款230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宋某己、何某乙、于某乙、宋某庚、关某某、李某辛、薛某某、孙某某、赵某某、于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英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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