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贪污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6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市吴中区**街**村社区**,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苏州市吴中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19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7年9月利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村社区**,协助**街道从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其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情况下,趁其大哥刘某丙坐落于吴中区**街道**村社区前珠**组的房屋拆迁之机,向**村社区具体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谢某某、**街道拆迁办相关工作人员隐瞒其大哥刘某丙、二哥刘某乙已取得新建房批复、原宅基地已无其份额的事实, 以刘某乙已作废的老宅基地证上有其份额为由申请拆迁安置。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7 年9 月26 日,作为**街道拆迁安置界定会办小组成员在向拆迁安置界定会办小组汇报本社区拆迁安置工作时,亦隐瞒其无房、无批复的情况, 致使该会办小组对其作出按照“拆一还一”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的决定。同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科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骗取未定交付时间的面积为60的安置房一套,价值人民币522000元;并实际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1188元,领取房屋过渡费至2018年3月31日, 共计人民币1468元。

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刘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社区工作人员分工情况》、《**街道拆迁会办小组人员名单》、《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银行交易流水单等;

2.证人谢某某、冯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已经着手实施贪污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湘  萍

201910月17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案和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