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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贪污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57********,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前系**街道拆迁办副主任,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街道**景**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六合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六合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律师黄有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担任原本区**街道**项目拆迁组长,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其儿媳王某甲、孙女刘某乙已参与拆迁安置且在被拆迁范围内无房产的情况下,采用伪造资料、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170217元,拆迁安置过渡费48387.48元以及位于本区**街道**苑**栋**单元**室的拆迁安置房1套。经评估,涉案安置房的市场价值为433450元。前述拆迁补偿款、过渡费、安置房共计价值人民币652054.48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期间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原本区长芦 街道相关领导承认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南京市六合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亲属已代为退赔人民币652054.48元,被本院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干部职务变动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德道天诚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肖

                           2020年8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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