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街**组。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后半年,被告人刘某甲明知申某某、任某某、郭某某(均已被判刑)纠集刘某丙、王某甲、陈某某、刘某丙、王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用麻将牌“推对子”进行聚众赌博违法活动,仍将其位于**镇**街社区的住所**,并收取租金2000余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办案说明、扣押清单、收款票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申某某、任某某、郭某某、刘某丁、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陈某某、刘某丙、王某乙等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租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违法所得已被收缴,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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