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5********,江西省武宁县人,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队**号,住长沙市雨花区**村**栋**楼。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沙市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益丰”大药房二楼“竹韵”茶餐厅设置了4台麻将桌供他人打赌注为2500元至3000元的“转转”麻将,分为下午场、晚场。晚晚场,每场抽水300元,并雇佣一名负责保洁的员工“维几”和一名负责做饭的员工袁兵提供服务。
2017年12月21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了“竹韵”茶餐厅抓获了参赌人员沈某某、孔某某、张某某、曾某甲、邓某甲、曾某乙、邓某乙、吴某某、李某甲、刘某乙、李某乙、胡某某、陈某甲、易某某、殷某某、李某丙、丁某某以及服务人员袁兵(上述人员均被行政处罚);并现场扣押了三台点钞机、三副麻将、赌资合计224400元。
2018年2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检查、辨认笔录;3.证人沈某某、孔某某、张某某、曾某甲、邓某甲、曾某乙、邓某乙、吴某某、李某甲、刘某乙、李某乙、胡某某、陈某甲、易某某、殷某某、李某丙、丁某某、高某某、陈某乙、李某丁、赵某某、金某某、黄某某、喻某某、陈某丙、汤某甲、靳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邓某丙、唐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汤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11104****)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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