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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赌博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0********,广东丰顺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2年11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3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在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维也纳3好酒店1111房内,提供场地及赌博工具,纠集他人以“揭豆子”的方式参与赌博,并充当庄家从中抽水盈利。

至2019年5月22日下午4时许,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根据线索对该赌博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及参赌人员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乙等21人,并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19688.5元及豆子、竹枝、陶瓷茶杯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8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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