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0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强文,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叶某甲(另案处理)在东莞市供电局安居物业古坑220V变电站保安室,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参赌人员叶某乙等人(另案处理)收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再将收受的六合彩投注通过微信报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再将向某某收受的六合彩投注报给上家刘某乙(另案处理),从中赚取投注额1%的水钱,刘某甲共收受六合彩投注约240期,每期800元,投注额约1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叶某甲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10月25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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