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111984********,高中文化,无业,兰州市红古区人,住兰州市红古区**镇**路**号**室。2017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以涉嫌赌博罪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租用位于红古区海石湾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麻将馆,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从事赌博活动。2019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其开设的麻将馆内以玩“十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甲当日输3万元,参与赌博的康某某与焦某某赢2万余元,刘某乙输2000元、祁某某输6000元,向某某付出3000余元用作赌注。2019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又伙同向某某、康某某、白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室的麻将馆内以“砸锅”玩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共“砸锅”两次(第一锅为2000元,第二锅为5000元,四人赌资共计2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为抽头渔利,在经营麻将馆期间,多次招引薛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祁某某等人到该麻将馆中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实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娜
2020年5月13日
附:案卷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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