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在南雄市经营**照相馆,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号,家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苑**栋**号。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接受刘某乙、徐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然后将接受到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情况投到“六合彩”投注网站上。其中,刘某甲接受刘某乙投注58180元,接受徐某某投注超过86130元,接受沈某某投注2万多元,接受黄某某投注约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多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