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号,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夏某某伙同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本县大峃镇银都花苑5栋701室等地多次组织林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其间,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帮忙望风并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7月2日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2989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兰某某、夏某某、刘某乙、赵某某、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而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君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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