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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赌博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511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号。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各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至2016初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及张某某、徐某甲、金某某、“昌某某”(均另案处理,下同)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独一无二童装厂童装厂食堂内、织里镇雨落儿针织裤业厂、织里镇奥斯卡服装厂等地,组织刘某乙、袁某某、王某某、徐某乙、朱某某、包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打“牛牛”“罗松”“二十一点”“二八杠”等方式赌博,累计聚众赌博至少15场次,非法获利至少21.5万元。

1.2014年年底期间,由张某某负责组织并提供赌资,徐某甲提供场地,被告人刘某甲协助抽头,在徐某甲“独一无二”食堂内,6次组织参赌人员刘某乙、金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徐某乙、包某某等人,以打“牛牛”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渔利和放炮子至少获利9万元。

2.2014年底期间,由张某某负责组织并提供赌资,金某某提供场地,被告人刘某甲协助抽头,在金某某经营的雨落儿针织裤业厂食堂内,7次组织参赌人员袁某某、徐某甲、王某某等人以打“罗松”“二十点”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渔利至少10.5万元。

3.2016年初,由张某某负责组织并提供赌资,被告人刘某甲及“昌某某”协助抽头,在朱某某经营的奥斯卡服装厂里的厨房间内,至少2次组织朱某某、袁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等参赌人员打“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渔利至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附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徐某乙、刘某乙、金某某、袁某某、沈某某、包某某、陈某丙、祝某某、冯某某、陈某甲、曹某某等的证言、部分证人的辨认笔录、民警陈达等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张某某、郭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他人多次聚众赌博,非法渔利至少21.5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园刚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指定管辖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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